1.植物可以预报天气吗?

2.植物气象员有那些

3.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6修正)

4.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植物可以预报天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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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可以预报天气的。

有很多植物可以预报天气:

1、风雨花:我国西双版纳有一种风雨花,每当大雨来临前,它就会开出大量花朵。

2、青苔:俗话说“水地泛青苔,必有大雨来”,这是因为在下雨前,由于温度骤降,塘面上压力减小,导致河塘底的苔藓浮出水面。

3、“气温草”:瑞典有种“气温草”叫三色鬼,对于气温的变化极为敏感。当气温在20℃以上时,叶子向斜上方伸出;15℃时叶子慢慢向下运动,直到与地面平行;10℃时叶子就向斜下方伸出。

4、柳叶:夏天在河边散步时,如果发现柳叶变白,可能待会就要下雨了。因为柳叶在下雨前会全部反转,而而柳叶的反面是浅绿色,表面带一层“白霜”。

5、野蒿:如果野蒿的根部长出很多幼嫩的小白芽,则预示着即将下雨。

6、含羞草:用手碰一下含羞草,如果收缩的缓慢,或叶子闭了一下后立即张开,预示着即将下雨。

 7、南瓜藤:夏天早晨南瓜藤顶端普遍朝上,预示天气将由晴转雨。但是如果阴雨天里,南瓜藤顶端普遍朝下,预示天气要放晴。

当然除了花和树能够预报天气,草也可以预报天气,比如:当结缕草在叶茎交叉处出现霉毛团,或茅草的叶茎交界处冒水沫时,就预示要出现阴雨天。因此,有“结缕草长霉,天将下雨”;“茅草叶柄吐沫,明天冒雨干活”的谚语。

植物气象员有那些

 1、含羞草

:如果它闭合快,张开还原慢,预示着天气将晴朗;反过来,如果闭合慢,张开还原快,则说明天气将转阴雨。2、红花葱兰

:暴风雨来临之前的两三天,这种植物会迫不及待地开出千万朵小花。风吹雨打之时,百花残败,它们却依然亭亭玉立。所以,人们看到风雨花开放,就知道不久将有大雨。

3、洋姜

:它开花10天后,这个地区就会出现初霜。因此,人们又叫它“报霜花”。

4、马鞭草

:马鞭草对湿度反应灵敏,如果它露出土外的根发霉并带白色时,则预示有雨。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和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6次。预警信号图标应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气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服务的效益,使之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总目标,根据气象工作的方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护人民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气象工作的宗旨,是全体气象工作者的共同职责。第三条 气象工作应全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农业服务为重点。第四条 气象服务力求准确、及时、优质,把提高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首位。第五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公益服务的同时,要积极发展专业有偿服务。第六条 地方气象服务工作由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为地方的气象服务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领导和布置,服务重点按当地经济建设的特点确定。

气象科技扶贫是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的专业气象服务,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地区应为气象服务的重要任务。第二章 服务的分工和协作第七条 气象服务体系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布局,以便为各级政府和各地经济建设服务。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未设置气象台的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气象台,由有关省(自治区)气象台负责该市气象服务。地区行署所在县,亦照此办理。第八条 气象服务体系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和县4个层次,各自负责责任区内的气象服务工作。气象服务责任区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分,其中: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警报的范围一般以责任区内的为主;

(二)为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部门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内部气象服务,其范围可不受责任区的限制;

(三)海洋天气预报、警报的服务责任区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气象服务必须树立整体观念,加强相互合作和支持。跨责任区或涉外的气象服务,有关气象局、台、站应加强协商合作,确保任务完成。第十条 要密切各级气象台、站天气预报服务联防的关系。上级台有责任指导下级台站:天气系统上游地区的台、站应为下游地区的台、站提供重要天气信息,协助下游地区的台、站做好灾害性、关键性天气的预报服务。第十一条 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重要天气预报、情报联防。跨省(自治区)、地区的重要天气联防,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地区(市)气象局直接洽商,上级气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第三章 公益服务第十二条 公益服务是指为社会提供的无偿气象服务。其主要范畴:

(一)为各级政府组织的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

(二)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材料;

(三)为军事活动、紧急求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电话询答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通用性的天气预报、警报等。第十三条 天气预报服务应将灾害性、关键性天气的预报、警报服务放在首位。要早研究,早部署,早准备。当预计可能出现重大灾害性、关键性天气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利政府部门尽早作出防灾抗灾和趋利避害的决策。第十四条 不断改进和充实广播、电视、报刊和电话咨询等公众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电视广播使用全国统一的气象符号。第四章 专业有偿服务第十五条 为国民经济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而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性质属科技咨询服务范畴。第十六条 专业有偿服务的项目包括:

(一)专业气象预报;

(二)专业气象情报;

(三)应用气候分析和气候资料加工;

(四)大气环境评价;

(五)现场大气测试和气象保障;

(六)对外部门气象观测原始数据的技术鉴定或审核;

(七)其它气象科技服务。第十七条 为国防、民航部门提供的航危报,为水利(防汛)部门提供的雨量报,常规加工的基本气候资料以及与气象部门连接的专线气象电路,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专业气象服务应具有结合专业紧、针对性强的特点,必须了解生产建设的全过程,建立专业服务的气象指标和方法,在“专”字上下功夫。第十九条 专业有偿服务应由供需双方协商订立并信守服务合同。其内容、格式可参照技术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